登录  注册
4.2.6 偶然所得

[文档下载]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不征税受赠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适用范围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2.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①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一款)

②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二款)

(2)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三款)

(3)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四款)

[总局解读: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或有权继承(接受遗赠)即可,无须对财产本身进行公证。这样处理,可以避免因政策误读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本文的规定执行。本文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四项规定:取消公证要求。有关材料报送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执行。]

3.税务机关的审核办理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办理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二条)

(二)不免税受赠

1.不免税的项目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第五条第八款规定,财税〔200978号第三条废止]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第一款)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第二款)

2.税额的计算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78号第四条)

(三)受赠房屋转让的计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财税[2009]78号第五条)

二、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

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总函[2015]409号第二条)

[总局解读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总函[2015]409号第三条)

[总局解读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三、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

(一)不征税的情形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一款)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征税的情形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一款)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五条第九款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第一款)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第二款)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应税所得的确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财税〔2011〕50号第三条)

四、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93号

五、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政策内容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34号第一条)

(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财税[2007]34号第二条)

六、有奖储蓄中奖收入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议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国税函发〔1995〕98号

七、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本法规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国税发[1994]127号第二条第二款

八、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6]77号第三条第二款)

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8〕12号

九、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省江门市周某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因此,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

因此,江门市周某在澳门葡京娱乐场摇老虎机博彩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全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5〕663号

十、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主要概念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财税[2007]l02号

(二)政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财税[2007]l02号

十一、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

十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国税函发[1998]546号第二条)

国税函发[1998]546号)第二条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五条第三款)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