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豫地税发[1995]147号第一条第一目)
附注(一):预扣地与汇缴地优惠不一致的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二条)
附注(二):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省地税局批准”,根据豫地税函[1999]217号,修改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豫地税发[1995]147号第一条第二目)
三、其他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款)
(一)个体工商户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总局解读第六条: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
1、享受时间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2、减免税计算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总局解读第七条: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
3、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
4、政策衔接
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5、宣传解读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六条)
6、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七条)
1、享受范围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一款)
【提示:目前,该政策仅适用个体户,不适用于个独、合伙个人】
2、享受时间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2】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总局解读第六条)
3、减免税计算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三款)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4】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总局解读第七条)
4、享受方式
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总局解读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四款)
(二)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财税〔2016〕30号第二条)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第二条)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二条)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三条)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
(四)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
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125号第三条)
(五)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详见:增值税法规汇编“5.2.2 军转干、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七)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详见:增值税法规汇编“5.2.3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八)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税字[1994]20号第四条)
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收入,扣除按国家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豫地税发[1995]147号第二条第一目)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金、红利收入,按照省委豫发[1995]14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即:对供销合作社社员的股金、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豫地税发[1995]147号第二条第二目)
附注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3]80号第一条)
(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包括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纳税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纳税人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国税发[2003]80号第二条)
(三)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
(国税发[2003]80号第三条)
附注二:江苏省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
(一)减征原则
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
(苏地税规[2015]7号第一条)
(二)减征对象
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具体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苏地税规[2015]7号第二条第一项)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苏地税规[2015]7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减征范围
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苏地税规[2015]7号第三条第一款)
【笔记:NOT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收入、偶然所得】
可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在本省范围内自行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限。
(苏地税规[2015]7号第三条第二款)
(四)减征幅度
1、孤老和烈属的所得,
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算。
级 数 |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 减征比例(%) |
1 | 不超过5000(含)元的 | 100 |
2 | 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 | 50 |
3 | 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0 |
(苏地税规[2015]7号第四条第一项)
2、残疾人的所得,
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
(苏地税规[2015]7号第四条第二项)
3、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个人所得税应视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酌情减征,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苏地税规[2015]7号第四条第三项)
(五)减征期限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
(苏地税规[2015]7号第五条第一款)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苏地税规[2015]7号第五条第二款)
(六)减征申请
1、减征申请
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苏地税规[2015]7号第六条第一项)
2、资料提供
(1)残疾、孤老以及烈属类减免纳税人在首次办理减免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残疾证明(残疾人减免税);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的证明(孤老减免税);
(5)烈属资格证明(烈属减免税);
(6)申请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
残疾证明是指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证应在有效期内。
孤老证明由乡镇以上的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开具。
烈属资格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具的《烈士证明书》(2013年8月1日以前未换新证的烈属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能证明烈属身份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现场审核后交还)及复印件,如无有效证件证明,可提供由当地乡镇以上公安机关或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以后年度办理减免税时,除残疾程度发生变化需按上述要求提供新的材料外,不需要再办理减免税申请,可凭以前年度减免税批复直接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退税。
(苏地税规[2015]7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一目)
(2)重大自然灾害减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
(4)重大自然灾害证明。
重大自然灾害证明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乡镇以上)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或者保险公司理赔时出具的保险理赔文件原件(现场审核后交还)及复印件。
(苏地税规[2015]7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二目)
(七)申请时间
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及时办理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申请时间超过三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苏地税规[2015]7号第七条)
(八)管理权限
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由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核实确认。
(苏地税规[2015]7号第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应在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征。
(苏地税规[2015]7号第八条第一款)
(九)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苏地税规[2015]7号第九条)
(十)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办理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减免税申请的,按本公告规定减征幅度办理;办理以往年度减免税申请的,仍然按照原减征幅度办理。
(苏地税规[2015]7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