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申请修复的纳税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讲解: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的,有哪些?——依据《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一,不予公布——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公布前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不予公布
(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公布前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不予公布
第二,停止公布——
(1)上述第一项的4种情形,纳税人在公布后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
(2)其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
【讲解: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如何计算?——根据《总局解读》第二条第(一)的规定,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讲解:哪些失信行为,直接判为D级?——依据《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原可申请修复的沿续】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讲解:2019年第37号公告,可申请修复的纳税人,有哪些?
(1)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三、【修复程序、修复范围及标准】
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讲解: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指的是什么?——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
【讲解: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有哪些利好?——根据《总局解读》第二条第(二)的规定,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讲解: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有哪些特别规定?——根据《总局解读》第三条的规定:
(1)对于破产前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
(2)对于破产前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相关指标已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用※进行标注】
四、【首违不罚与纳税信用评价的衔接】
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讲解:哪些“首违不罚”?——根据《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首次违反下列事项,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或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