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2.1 一般规定
(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一款)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第二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一款)
1、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附件2)
2、2024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
11.3.1.2.2 特别规定:
11.3.1.2.2.1 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财税〔2014〕98号第一条)
(财税〔2014〕98号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同时废止。
(号第二条)
11.3.1.2.2.2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
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11.3.1.2.2.3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11.3.1.2.2.4 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财税[2012]39号附件6)
11.3.1.2.3 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时间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一款)
(一)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11.3.1.2.4 申报与出口期间商品代码调整的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附件1)及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
11.3.1.2.5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
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