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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9月24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了《实务研讨:法官出题专家作答》一文。文中对“无货虚开,是否缴税?”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个别专家认为,从当前增值税征管采取的形式课税原则和“以票控税”原理及体制,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33号公告(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之规定来看,结合主流征管实践,无货虚开的开票方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个案中,如果有证据充分证明受票方未抵扣进项税,且开票方自身也未取得进项专用发票以抵扣虚开的销项税额,即上下游环节统筹考虑后未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则可以对虚开发票方不追缴增值税。这个证明责任可以分配由虚开发票方举证证明。对此,本公众号提出两点争议:一、2012年出台的33号公告的精神,与2017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是否有冲突?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二、在虚开发票案件中,如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为虚构交易,虚开行为并已接受行政、刑事处罚,且务机关已向下游协查(下游税务机关又补征税款)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方已纳税款是否应当退还?以上两点,不应谨以个别规范性文件和征管实践为考量,更应从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大局去研究。  研究热线:13921915202  
  •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推进落实这一部署,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税收制度方面的改革意图和总体要求,准确把握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的重点。税收制度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等重要功能,涉及国家与企业、个人以及不同地区、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制改革扎实有序推进,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索建立绿色税制体系,实施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改革;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13个税种已完成立法,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同时,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税收制度也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相对较低,地方税种普遍收入规模较小,直接税体系还不够完善,各种隐形变相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量存在,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调控经济运行和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决定》要求,健全税收制度,需要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统一市场建设,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功能,使财政收入来源更加平衡稳固,税收调控更加科学有力,收入调节更加精准高效,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具体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围绕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协调发展,完善政策、提升效率,进一步增强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税收立法修法工作,研究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稳步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立法,积极稳妥推进非税收入立法研究,提升政府收入体系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有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第二,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直接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第三,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通过合理配置地方税权...
  • 01‍案情简介‍‍‍‍‍‍‍‍‍‍‍‍‍‍‍‍‍‍‍‍‍‍‍‍‍‍‍‍‍‍‍‍‍‍‍‍‍‍‍‍‍‍‍‍‍‍‍‍‍‍‍‍‍‍‍一、协议约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王某与甲公司签订《购买资产协议》《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约定甲公司以交易对价115,000万元购买王某持有的乙公司股权,支付方式为现金对价为25,000万元、股票对价为32,500万元。王某承诺乙公司2016-2019年度净利润目标分别不低于一定金额。若乙公司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王某须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补偿。二、协议履行2016年9月,王某收到甲公司的现金对价25,000万元。甲公司另向王某定向发行16,598,569股股票,上述股票已登记至王某名下。2018年4月25日,甲公司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10股”,王某1持有股票变为33,197,138股。2017年3月,王某由乙公司作为代某就现金对价款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万元。青浦税务局稽查局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王某补缴个人所得税6,400万元;王某于2017年11月15日针对前述股票对价部分补缴个人所得税6,400万元,王某未就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三、争议产生因未完成业绩承诺,2018年度王某补偿20,730,949股股份,2019年度王某补偿6,717,799股,相关股票由甲公司回购后并注销。2022年10月11日,王某认为其股权转让交易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53,744,652.18元,向青浦税务局申请退还。青浦税务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王某不符合误收多缴税款应退税情形,决定不予退税。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于2023年3月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不予退税决定。王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不予退税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又败诉。02‍‍‍‍各方观点‍‍‍‍‍‍‍‍‍‍‍‍‍‍‍‍‍‍‍‍‍‍‍‍‍‍‍‍‍‍‍‍‍‍‍‍‍‍‍‍‍‍‍‍‍‍‍‍‍‍‍‍‍‍‍‍‍‍‍‍‍‍‍‍上诉人认为,《购买资产协议》与《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系一揽子关于股权转让交易的协议,《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属于主合同的一部分,属于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故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在《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最终确定。两被上诉人认为,《购买资产协议》与《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履行相互独立,股权转让所得在上诉人获得现金对价和股票对价后确定。原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回购并注销上诉人所持有...
  • 2024年7月30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对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情形不同定性有别》一文,对接受虚开发票的4种情形,进行了整理。该文的可贵之处在于,对《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3月)》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定性为:逃税罪)、第七条第一项“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第十条第一款五项虚开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有效的区隔,并对“税务定性与司法定罪”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值得认真学习、研究、借鉴。不过,需要补充的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有真实交易代开行为与无真实交易虚开行为的区分》(入库编号:2024-03-1-146-001),同样需要重视和研究。现将该文主要内容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相关案例摘录附后,供一并研究。 【原文摘引】税务执法人员对受票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处理宜参照《解释》规定,根据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区分认定,做到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罚当其责。下面结合案例,针对税收执法实践中常见的受票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分类分析税务处理中应注意事项。对为了虚开发票牟利而接受虚开发票的处理情形一:A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这种情形下,受票方因对外虚开发票而产生大量销项税额,为了减少缴纳增值税,又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显然,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是继续对外虚开发票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购进时所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A公司没有真实购进业务,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严重违法,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对于这类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果断将其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严厉打击。作出有关定性处理理由充分。一是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
  • 在工业领域,研发活动与R&D成果应用活动、生产活动等较难区分,也极易产生税收争议。2024年7月1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了《准确判定研发活动性质,合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值得参考(原文摘录并标注,附后)。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该文章仅是实操的观点。研发活动的判定标准,须严格对照2023年7月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编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案例》,审慎判定。比如,指引2.0提出3个关键问题:(1)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2)是否在一定范围要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3)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如果是,可判定为研发活动。又如,鉴定案例2指出:(1)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是将现有成熟产品“办公桌”“旋转式抽屉”“USB接口”“电源插座”“LED灯”等组件简单组合,这些组件在当下市场中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工业产品。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化产品的简单组合。(2)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系统性体现不足.项目技术路线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简单介绍为“立项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技术方案与加工工艺确认——样品制作……”,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3)项目实施过程缺乏实验记录,无法证明研发结果不确定性.项目完成情况仅简单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各项参数均已达标,满足立项设计要求”。再如,鉴定案例3指出:(1)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该项目是企业微信平台的简单应用开发,目标是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在线客户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2)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微信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同时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上述技术是较为成熟软件技术框架和PAAS服务,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经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3)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该项目作为企业微信应用开发,属于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常规软件相关活动,活动的结果事先具...
  • 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受到税务提示函:你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300多万元,且未申请留抵退税,税负异常,请自查。问题:如何开展自查?如何消除风险? 答: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应从购进和销售等多方面开展自查:一、购进方面如有虚假购进等,或购进货物未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等,应作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然实行的是按月申报纳税,但是由于留抵税额是经年累月而形成。因此,对上述情形,不能仅查检查当月、当年,甚至应检查历史上的所有情形……二、销售方面是否有工程项目未按进度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有,即使未达开票时限,也应按进度确定“未开票收入”,计算销项税,抵减留抵税额。 需要指出的是,如上述情形均不存在,留抵税额产生的原因确实是税率差异(如:购进货物的税率13%,装饰按9%)、季节性囤货(防止材料上涨)等导致,应做清晰而明确的数据说明。 还需探讨的是,上述留抵税额,可否直接申请退税?专业人士认为,如未排除各项税收风险,直接申请留抵退税,有骗取留抵退税之嫌,会引爆税收风险。 当然,如完全排除各项税收风险,可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 2024年5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了10个典型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其中,3篇分别涉及司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3种税费承担的判决结果不尽一致,值得研究和把握,现摘编如下,并提出两点思考:一、3种判决结果,为何不一致?各自的司法考量分别是什么?二、如果司法拍卖中,出现与正常拍卖无关的税负,该由谁承担? 案例一:司法拍卖房产过户税费承担案——彭某某与某税务所等行政纠纷案〔(2023)粤71行终1924号〕本案中,彭某某因办理司法拍卖房屋过户手续,向某税务所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税费。彭某某和某税务所、某区税务局对所缴纳税费的多少产生争议。根据拍卖房产的《竞买公告》《拍卖公告》,彭某某主张网络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由相应主体承担,而某税务所、某区税务局认为,虽然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税、费具有金钱给付特征,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因而税、费的实际承担者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法规也未对纳税义务人与他人约定承担税款作出禁止性规定。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当事人约定税、费的实际承担,若非纳税义务人通过约定或承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合法有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彭某某在竞买涉案房产之前已知悉法院拍卖公告内容,作为买受人虽然非房产拍卖过户中出让方税款的法定纳税人,但其在知晓公告规定税费由其承担后仍参与涉案房产的竞拍并竞拍成功,应视为已同意按公告规定缴纳相关税款,故应由彭某某承担权属变更手续涉及的买卖双方税、费负担。本案入选理由是,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税费是否可以约定承担问题,在实践中多发且争议颇多。本案法院的裁判,区分纳税义务和税收经济负担,尝试确立税费实际承担可由当事人约定的裁判思路,即不排除非纳税义务人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代为缴纳税款。本案判决具有典型性,相关问题仍有厘清空间。 案例二:司法拍卖抵押财产税费承担案——伊犁天某公司等与伊犁某银行追偿权纠纷案〔(2023)新民再4号〕本案中,伊犁某银行因与恒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法院对恒某公司、天某公司分公司的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法院对有关抵押房屋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涉案银行申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予以变卖,在成功卖出后,向税务局缴纳交易涉及税费,并起诉上述两家公司支付有关税费。再审法院认为,变卖相关不动产产生的税费应优先从变卖所得款项中受偿,法院应当协...
  • (截至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按法律部门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宪法相关法(5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5年修正,2022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20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18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通过,2021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通过,2024年修订)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通过,2001年修正)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通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通过,2009年修正,2022年修正)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通过)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通过,2021年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通过,2009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通过,2018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通过)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通过,2009年修正,2020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
  •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反映的调查情况,依法撤销涉嫌采取欺诈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某企业的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并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因隐瞒偷税等重要事实而被撤销注销登记,这在厦门市尚属首例。当前,有涉税违法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的便利,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借此逃避相关纳税义务及法律责任,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为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厦门税务和市场监管两部门近日首次联合撤销一家涉嫌偷税企业的注销登记,恢复该企业的商事主体资格,为后续案件查办、挽回国家税款损失争取主动权,也对失信企业和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据了解,厦门税务部门还将联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企业的注销管理,努力遏制此类“逃逸式注销”事件,并由点及面,深化拓展税务、公安等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力度,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来源:2024年04月23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 “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docx
  • 针对近年来不时出现的对赌业务涉税争议。11起案件的生效判决均认定税务机关胜诉,其中体现鲜明的司法意见。从这些案件来看,争议的核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存在对赌安排的个人股权转让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其转让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二是,在业绩对赌失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股权转让收入价款减少时,是否引发退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转让收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被转让股权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价格确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后的转让股权或取得股权对价的价值变化,不影响股权转让收入确认。股权价格随着市场波动而波动,可能持续发生涨跌,如果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价格变化持续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产生影响,将导致税务机关频繁实施征税、退税,从而阻碍税款确定,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稳定并丧失行政效率。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在立法上作出价值选择。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均规定,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价格计税,除非该价格因法院确认无效、撤销等发生变化,否则,股权转让完成后发生的因业绩对赌失败、执行破产重整方案、抵销债权协议等原因造成股权转让收入下降的,均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及纳税义务发生没有影响。——来源:2024年04月16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的规定,与稽查部门有关的纳税信用修复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第二种情形,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第三种情形,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第四种情形,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第五种情形,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 关键词民事  公司盈余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  滥用股东权利  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基本案情赵某、王某、孙某诉称:大股东刘某、盛某夫妻恶意操纵控制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并滥用股东权利,从不召开公司股东会、不制定任何利润分配方案、不向其他股东分配利润,刘某、盛某与被告公司财务高度混同,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向原告支付2008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9日的分红款共计582.51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刘某、盛某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某公司、刘某、盛某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盛某、刘某名下没有注册关联公司,未对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没有滥用股东权利。2.北京某公司没有侵犯赵某等人的盈余分配权。3.北京某公司目前没有经营业务,鉴于还有股东没有实际缴纳出资款,公司准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5月23日,股东包括赵某、王某、孙某、刘某、盛某以及三名案外人,其中三原告共计持股28%,被告刘某、盛某共计持股54%。案件审理期间,三原告申请对北京某公司的盈余状况进行审计。因北京某公司无法提交全部财务账册且缺乏原始会计凭证,鉴定机构仅对2022年3月9日提供的资料进行梳理汇总,不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发表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能否被最终采纳,需根据鉴定报告的情况和本案查明的事实由法院决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结论为:基于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北京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可分配盈余利润情况梳理如下:(1)房屋出租收入完全不重复情况。鉴定期间,北京某公司财务收入20005399.65元,财务支出8232332.45元,可分配盈余利润11773067.20元。(2)房屋出租收入完全重复情况。鉴定期间,北京某公司财务收入15710161.45元,财务支出8104474.11元,可分配盈余利润7605687.34元。(3)房屋出租收入部分重复情况。鉴定期间,北京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可分配盈余利润无法梳理其确定金额,其金额介于“房屋出租收入完全不重复情况”与“房屋出租收入完全重复情况”之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28142号民事判决:驳回赵某、王某、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京...
  • “伪高新”“假研发”企业通常具有研发项目数量过多、一直处于研究阶段、研发费用构成比例异常等反映虚构研发活动、虚列多列研发费用的特征。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是鼓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积极创新、提升竞争优势,现实中却被一些企业滥用。有的通过虚假申报特别是虚假申报研发费用的方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的通过虚列、多列研发费用的方式享受不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这些“伪高新”“假研发”行为违背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破坏税收秩序,税务机关要及时识别并严厉查处。那么,税收征管实践中如何高效识别这些“伪高新”“假研发”违法行为?笔者梳理税务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发现“伪高新”“假研发”往往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列为研发活动,甚至完全虚构研发活动。其表现主要有三类:一是研发项目数量多,研发人员多,员工人数不匹配。例如,某机械标准件制造企业,员工仅有200多人,申报2022年在研项目却有100多个,研发人员占比高达80%以上,有关研发不具备可能性。二是研发项目始终处于研究阶段,即只进行费用化处理,不进行资本化处理。企业投入研发的最终目的是要形成成果即知识产权,真正的研发,不可能只投入,不追求产出。研发项目可能会失败,但不应当所有的研发项目都失败,如果研发项目始终没有成果,即没有资本化、不转无形资产,则意味着存在“假研发”的可能。三是研发项目已经形成成果,几年后,却仍就同一个内容继续立项做研发。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做无用功的行为存在“假研发”的可能。如果企业同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于研发项目虚假,企业可能也是“伪高新”。如果企业有上述表现,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鉴定意见,未能按要求提供的,则不允许企业对相应项目的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对于虚列研发费用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应当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经复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企业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其二,虚列多列研发费用。这种情况的表现主要也有三类:一是研发费用构成比例异常。现实中,每个行业的研发费用构成均带有鲜明的行业特点。例如,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占比一般最高,因为软件企业进行研发主要靠软件技术人员;制造企业的产品研发费用中,通常直接投入占比最...
  •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之一是企业开展的项目属于研发活动范畴。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研发活动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难点。为推动解决这一问题,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请专家鉴定的项目中,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并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案例1: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企业分析国内外电子助力制动系统的现状以及汽车智能化和电动化技术的发展前景,提出了该项目研发目标,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在电动及混动车型上,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解耦能力,能够配合再生制动,提高制动能量回收效率。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包括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等。技术创新点包括通过系统及算法开发、电控软件及硬件开发、机械结构开发、以及系统集成验证等设计开发,达到项目设定的六大功能;具有十个“创新点”、两个“先进性”,显示了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通过项目研发,企业认为基本实现了目标提出的六项技术指标,且六项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显示本项目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二、专家鉴定情况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该项目的目标是为了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属于“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的情形。实施过程中,实现了****+****+****的技术组合,3-box制动解决方案,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还具备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六项功能;掌握了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的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四大关键技术;所实现的制动效能与响应速度、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解耦能力、制动能量回收等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处于国...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docx
  • 办税指南
  • 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10906).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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