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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事项名称功能路径企业信息变更业务【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制度信息报告业务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三方协议签订【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三方协议签订】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查询】适用查询本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公众服务】-【公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适用查询其他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业务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发票业务发票领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领用】邮寄发票地址维护【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其他服务事项】-【邮寄地址管理】发票验旧【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发票验(交)旧】发票缴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缴销】-【发票缴销】发票丢失【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发票开具【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适用开具数电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开票信息维护】【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业务】发票代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发票代开红冲】发票用量、限额调整【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发票额度调整【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发票查询【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使用】-【发票查询统计】发票勾选确认【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使用】-【发票用途确认】税费申报业务社保费申报【地方特色】-【社保业务】...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对外发布公告,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那么,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推广使用后,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还能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吗?一起来看↓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购买方可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据此确定进项税额。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开具且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该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来源:2024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案例】2016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3000万元(人均1000万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A。2017年1月,A企业将3000万元资金对B公司投资,占股比例为2%。2018年4月,B公司上市后。2019年6月,甲将合伙份额,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并办理变更登记。至此,A企业的合伙人变更为乙、丙、丁三人。丁按甲转让所得500万元(=1500-1000),以20%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注:该税款实际由丁承担)。2024年8月,A企业将持有B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实现转让收入1.3亿元。 【争议】在计算合伙人丁的经营所得时,其投资成本按1500万元计算,还是按1000万元计算? 【观点】丁的投资成本应按1500万元计算。理由:其取得该合伙份额的支出,就是1500万元。 【解析】该观点,存在明显误区,混淆了会计主体的概念。理由如下:一、甲与丁之间的份额转让,是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交易,与投入到A企业的资金数额无关,更与A企业投入到B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无关。二、A企业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其转让收入1.3亿元,与原投资成本0.3亿元之间的差额,作为转让所得1亿元——按各合伙人所占份额,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计算纳税。上述第二步计算结果,根本不受甲、丁之间交易的影响。 【思考】一、上述交易过程,是否有优化的税收方案?这些方案,又将面临哪些税收风险?二、如果面临税收风险,又将如何应对和处理? 研究专线:13921915202
  • 答:个人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其经济活动、社会活动、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并且习惯性居住在中国,一般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但也应根据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具体内容加以判断。【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 答: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该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 答: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3.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4.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5.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政策依据】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七条、第八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51号)——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 答: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属于上述申请退还的范围。【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第一条、第三条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2023年10月,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在全面梳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十年成果的基础上再提升再创新,打造并正式发布了“税路通”服务品牌,推出了多项“税路通”知识产品。《“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作为“税路通”知识产品之一,保留了2021年修订版的结构,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及114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相关政策文件截至2024年6月30日。希望《“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能持续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帮助纳税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畅通和投资便利作出积极贡献。附件:《“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docx
  • 2024年5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了10个典型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其中,3篇分别涉及司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3种税费承担的判决结果不尽一致,值得研究和把握,现摘编如下,并提出两点思考:一、3种判决结果,为何不一致?各自的司法考量分别是什么?二、如果司法拍卖中,出现与正常拍卖无关的税负,该由谁承担? 案例一:司法拍卖房产过户税费承担案——彭某某与某税务所等行政纠纷案〔(2023)粤71行终1924号〕本案中,彭某某因办理司法拍卖房屋过户手续,向某税务所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税费。彭某某和某税务所、某区税务局对所缴纳税费的多少产生争议。根据拍卖房产的《竞买公告》《拍卖公告》,彭某某主张网络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由相应主体承担,而某税务所、某区税务局认为,虽然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税、费具有金钱给付特征,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因而税、费的实际承担者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法规也未对纳税义务人与他人约定承担税款作出禁止性规定。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当事人约定税、费的实际承担,若非纳税义务人通过约定或承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合法有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彭某某在竞买涉案房产之前已知悉法院拍卖公告内容,作为买受人虽然非房产拍卖过户中出让方税款的法定纳税人,但其在知晓公告规定税费由其承担后仍参与涉案房产的竞拍并竞拍成功,应视为已同意按公告规定缴纳相关税款,故应由彭某某承担权属变更手续涉及的买卖双方税、费负担。本案入选理由是,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税费是否可以约定承担问题,在实践中多发且争议颇多。本案法院的裁判,区分纳税义务和税收经济负担,尝试确立税费实际承担可由当事人约定的裁判思路,即不排除非纳税义务人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代为缴纳税款。本案判决具有典型性,相关问题仍有厘清空间。 案例二:司法拍卖抵押财产税费承担案——伊犁天某公司等与伊犁某银行追偿权纠纷案〔(2023)新民再4号〕本案中,伊犁某银行因与恒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法院对恒某公司、天某公司分公司的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法院对有关抵押房屋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涉案银行申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予以变卖,在成功卖出后,向税务局缴纳交易涉及税费,并起诉上述两家公司支付有关税费。再审法院认为,变卖相关不动产产生的税费应优先从变卖所得款项中受偿,法院应当协...
  • (截至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宪法相关法(5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5年修正,2022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20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18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通过,2021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通过,2024年修订)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通过,2001年修正)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通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通过,2009年修正,2022年修正)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通过)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通过,2021年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通过,2009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通过,2018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通过)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10年批准修正,2021年修订)  附件二:香港特...
  • 针对近年来不时出现的对赌业务涉税争议。11起案件的生效判决均认定税务机关胜诉,其中体现鲜明的司法意见。从这些案件来看,争议的核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存在对赌安排的个人股权转让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其转让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二是,在业绩对赌失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股权转让收入价款减少时,是否引发退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转让收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被转让股权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价格确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后的转让股权或取得股权对价的价值变化,不影响股权转让收入确认。股权价格随着市场波动而波动,可能持续发生涨跌,如果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价格变化持续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产生影响,将导致税务机关频繁实施征税、退税,从而阻碍税款确定,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稳定并丧失行政效率。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在立法上作出价值选择。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均规定,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价格计税,除非该价格因法院确认无效、撤销等发生变化,否则,股权转让完成后发生的因业绩对赌失败、执行破产重整方案、抵销债权协议等原因造成股权转让收入下降的,均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及纳税义务发生没有影响。——来源:2024年04月16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 办税指南
  • 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10906).xlsx
  •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的第一起税务行政案件,多个焦点问题的裁判理由均具有典型意义,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尊重行政机关长期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专业判断和行政惯例。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认可省级以下税务局及其税务稽查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不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且符合具体执法规律和特点的惯例,对今后人民法院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借鉴方法。—体现法院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司法能动性,既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也要防止税收权力的任性。进一步明确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合法性,限定税务机关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行使条件,厘清特定税收专业领域行政机关职权和市场主体自治的界限。—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法治理念,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的剥夺。行政权的行使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基本案情2005年1月,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委托拍卖行将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的房产拍卖后,按1.38255亿元的拍卖成交价格,向税务部门缴付了营业税6912750元及堤围防护费124429.5元,并取得了相应的完税凭证。2006年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广州税稽一局”)在检查德发公司2004年至2005年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时,认为德发公司的上述房产拍卖成交单价2300元/㎡,不及市场价的一半,严重偏低,遂于2009年9月,作出“穗地税稽一处〔2009〕66号税务处理决定”,核定德发公司委托拍卖的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311678775元,并以311678775元为标准核定应缴纳营业税及堤围防护费,决定追缴德发公司未缴纳的营业税8671188.75元,加收营业税滞纳金2805129.56元;决定追缴堤围防护费156081.40元,加收堤围防护费滞纳金48619.36元。德发公司不服该决定,先后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德发公司最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耿宝建、李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4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撤销被诉处理决定中加收营业税滞纳金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的部分。判决摘录(详见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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