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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警示:从耗用矿泉水瓶数、在线旅游平台服务、布草洗涤费等,倒查住宿业营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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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位于沈阳市核心文旅商圈的酒店企业,在多个主流在线旅游平台的“人气榜”“好评榜”上名列前茅。税务部门调取甲公司的三项核心数据:瓶装饮用水消耗量、在线旅游平台服务费、布草洗涤费,并估算企业理论收入规模,发现与企业实际申报数据不符。

数据显示,甲公司近3年每年购进瓶装水约4.5万瓶。基于住宿业特点,客房每日免费提供的瓶装饮用水消耗量与入住间夜量高度相关。入住间夜量,是指酒店在一定时间内接待客人住宿的“间隔夜间”的数量,入住间夜量=入住房间数×入住天数。税务部门以每间夜消耗2瓶的标准估算,推算出甲公司每年的入住间夜量约为2.25万间。

甲公司近3年平均支付给在线旅游平台的佣金约为30.3万元。税务部门进一步查看甲公司与在线旅游平台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按照在线旅游平台销售总额的15%支付佣金。税务部门根据甲公司与在线旅游平台约定的15%佣金率反向推算,甲公司来源于在线旅游平台的客房收入应不低于201.7万元。

甲公司近3年平均支付的布草洗涤费约为7.4万元。布草洗涤费,是指酒店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与洗涤相关的费用,包括清洗客房、餐厅等区域的布草和相关物品所产生的费用,属于酒店的日常运营成本。考虑到部分旅客因卫生原因不会完全使用客房提供的物品,布草洗涤费可作为客房实际使用下限量的参考。税务部门按单间全套布草洗涤成本为10元计算,甲公司每年的客房使用量应不低于0.74万间。

税务部门根据上述三项核心数据,结合甲公司前台挂牌价、线上App等价格信息,以平均房价估算其理论客房收入,发现甲公司的理论收入规模,明显高于企业同期申报的收入


未及时确认第三方待结算款

税务部门进一步核查发现,甲公司与某网站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网站销售总额的15%支付服务费。由于合作平台未及时结账,甲公司未将此部分收入入账,但已将服务费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合作平台已实际收取消费者支付的房费,且消费者已实际在酒店住宿,甲公司无论是否收到合作平台的结算款,均应确认在合作平台的客房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务部门查看企业合同后,认定甲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实际为佣金性质,甲公司仅能将网站销售总额5%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税务部门辅导,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认识到企业收入未及时入账的风险,及时进行了更正申报,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来源:2025年8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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