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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3.1.1 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

11.3.1.3.1.1.1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计算,另见:

 

11.3.1.3.1.1.2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

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三款)

11.3.1.3.1.1.3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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