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3.2.1.1 政策内容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款)
11.3.1.3.2.1.1.1 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款)
11.3.1.3.2.1.1 计算公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二款)
11.3.1.3.2.1.1.1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11.3.1.3.2.1.1.2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11.3.1.3.2.1.1.3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
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