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1.3.3.1.1.1 政策内容
11.3.3.1.1.1.1 退(免)税政策的条件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财税[2013]96号第一条第一款)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财税[2013]96号第一条第二款)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财税[2013]96号第一条第三款)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财税[2013]96号第一条第四款)
11.3.3.1.1.1.2 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财税[2013]96号第二条第一款)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财税[2013]96号第二条第二款)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财税[2013]96号第二条第三款)
11.3.3.1.1.2 退(免)税、免税申报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财税[2013]96号第三条)
11.3.3.1.1.3 主要概念
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财税[2013]96号第四条)
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3]96号第五条)
11.3.3.1.1.4 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3]96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