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4.5.1 适用行业
1.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六条)
2.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七条)
10.3.4.5.2 代开流程
10.3.4.5.2.1 企业申请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
10.3.4.5.2.2 提交资料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四条第一款)
10.3.4.5.2.3 税务代开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五条)
10.3.4.5.2.4 企业入账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