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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税[2008]81号第四条第二款)

8.2.1.3.1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税[2008]81号第二条)

8.2.1.3.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第三条)

[财税[2015]97号第五条规定,本文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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