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税[2008]81号第四条第二款)
8.2.1.3.1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税[2008]81号第二条)
8.2.1.3.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第三条)
[财税[2015]97号第五条规定,本文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