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
6.1.2.1.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1.2.1.2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6.1.2.1.3 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在停止抵扣期间的进项税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上期留抵税额可否在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给予抵扣的请示》(桂国税报[2000]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法规:“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法规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