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第一目)
2.3.2.6.4.1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第二目)
2.3.2.6.4.1.1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
2.3.2.6.4.2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