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文档下载]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一、申报主体
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委托出口[O1] 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申报系统
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项)
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一目)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二目)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三目)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四目)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五目)
三、无纸化申报退税
(一)试点
1.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税总函〔2017〕176号第一条)
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税总函〔2019〕223号第二条)
2.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
试点单位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如不属于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提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审核电子数据,不审核纸质凭证;如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
(税总函[2016]36号第二条第二款)
3.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试点单位应积极推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并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争取当地国库部门的支持,力争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税总函[2016]36号第二条第三款)
(二)推广
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一款)
四、取消退(免)税预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二条)
五、不再填报《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七条)
六、提醒服务
持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使企业能够根据退税情况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收取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加快申报进度。
(税总函〔2014〕239号第二条第二款)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填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见附件19),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费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已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三款第一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国家制发的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仅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三款第二项)
七、疑点核查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报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4)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5)及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4)
(二)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对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供货企业应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16),具备条件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6)
八、暂不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一项)
(二)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二项)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三项)
(四)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四项)
(五)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五项)
附注(一):非正常户,暂不退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七款)
附注(二):虚假进货对应报关单上的其他货物
另见:1.1 征税的出口货物、劳务——5
九、不退税,并征税
详见:1.1 征税的出口货物、劳务——5
附注一:退(免)税申报不通过,后续免税申报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四款)
附注二:退税前,发现申报有误、或放弃该笔退税的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前,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或者自愿放弃该笔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申报申请表》(附件16),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撤回已申报的退(免)税。
(税总函〔2020〕17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申报表,另见:3.4 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
[O1]注意区别:
一、自营出口——由出口企业申报
二、委托出口——由委托企业申报
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