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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
2.1 逃税罪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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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二、追诉标准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笔记:原规定,五万元……】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笔记:原规定,五万元……】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公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

 

稽查案例:安徽J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的要件不同,对纳税人可以适用初犯免责条款,对扣缴义务人则不适用。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既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制度,也侵犯了国家财产权,此类案件不适用初犯免责条款,税务机关应予移送。

 

定罪标准

一)欺骗、隐瞒手段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专业意见参考:上述行为(如转移、销毁账簿等),导致的逃税结果,如不构成犯罪(比如,比例未达到),但其行为如构成犯罪,是否对其行为追究刑责?——有学者认为,结果无罪,行为更不应追究——有学者认为,应予追究——专业意见参考认为,应个案分析,如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仍可追究,但不可普遍适用】

2、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专业意见参考:如制片人以“增资”的形式,支付片酬——属于阴阳合同】

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专业意见参考:注意虚抵进项的逃税罪,与虚开专票罪的区别】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二)不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1、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2、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3、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专业意见参考:非法经营,是否构成逃税罪?——不可一概面论,应作区别:(1)如违反国家禁止性规范,比如贩卖枪支,不应征税,更无逃税罪之说,应按刑法其他规定定罪量刑;(2)如违反的是管理性规范,如未办预售许可证而出售房屋,该征税……】

附注:扣缴义务人依照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三款)

【专业意见参考:扣缴义务人的逃税罪,没有比例限制】

 

四、量刑标准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法释〔2024〕4号第二条第一款)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法释〔2024〕4号第二条第二款)

五、税额、比例计算

一)逃税数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法释〔2024〕4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应纳税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法释〔2024〕4号第四条第二款)

(三)逃税占比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法释〔2024〕4号第四条第三款)

【专业意见参考:在计算逃税比例时,出口退税免抵税额——既作为分子部分的已缴税额,又作为分母部分的应纳税额,】

 

附注(一):跨年度逃税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法释〔2024〕4号第四条第四款)

附注(二):未经处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法释〔2024〕4号第四条第五款)

【专业意见参考:税务行政处理,不仅限于税务行政处罚】

、免于刑罚的规定

(一)免于刑罚的情形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

典型案例孟丙祥逃税再审改判无罪案——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系非自身原因所致,原审以逃税罪判处其刑罚,适用法律错误。】

典型案例再审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部门在发现洁达公司可能有逃税行为后,应先由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根据检查结论对纳税人进行税款追缴或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纳税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不符合刑法修订后的立法精神。】

1、刑事立案前缴纳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释〔2024〕4号第三条第一款)

【专业意见参考:税务机关批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应依法——否则,有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

【专业意见参考:(1)五年的时限,从本次发现首次实施逃税行为时(NOT结束时)向前推五年;(2)二次以上,不包括本次——因为,如包括本次,在立法上就可直接简化表述为“受过行政处罚的除外”】

 

2、税务机关未追缴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释〔2024〕4号第三条第二款)

【专业意见参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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