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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其他:手续费、随军家属就业、侨汇和海外遗产继承、使领馆人员、条约协定的免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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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

三、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税〔2000〕84号第三条第二款)

四、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外字[1980]196号第一条)

(二)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外字[1980]196号第二条)

(三)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外字[1980]196号第三条)

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六、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财税〔2020〕32号第一条)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财税〔2020〕32号第二条)

(二)享受时间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税〔2020〕32号第三条)

(三)清单管理

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财税〔2020〕32号第四条)

(四)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税〔2020〕32号第五条)

七、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

(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一项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二项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三项

附注: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第二条第(九)中第一,二项规定,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上述规定中的"直接派往"应如何解释及联合国组织的范围应如何界定问题,部分地区多次询问.现明确如下:

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该外国专家办理上述免税时,应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等。

除上述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外,其他外国专家从事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均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6〕417号

(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四项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80]189号第一条)

(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五项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财税字[1980]189号第二条)

(六)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六项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财税字[1980]189号第二条)

(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七项

(八)《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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