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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非混合销售

3.3.2.1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六款第一项)

3.3.2.2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思考:生产销售活动板房的企业,提供钢结构工程作业合同,是否适用上述政策?】

2018年7月25日起,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

2018年7月25日起,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

税收争议:建筑企业的外购材料未分别核算,按13%计税?】

3.3.2.3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详见:2.3.2.7.9.1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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