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1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六款第一项)
3.3.2.2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思考:生产销售活动板房的企业,提供钢结构工程作业合同,是否适用上述政策?】
自2018年7月25日起,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
自2018年7月25日起,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
【税收争议:建筑企业的外购材料未分别核算,按13%计税?】
3.3.2.3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详见:2.3.2.7.9.1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