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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建筑企业的外购材料未分别核算,按13%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0-25
2024年10月25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了《建筑企业:须“筑”牢税务风险防控根基》的文章。
文章列举了一个案例:甲公司下属公司持有EPC工程总承包资质,为客户提供勘察设计业务、建筑施工业务、设备采购业务。在甲公司与客户签订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中,未将企业提供的三种不同业务拆分,也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同业务的金额和税率,而是在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统一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文章提及,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咨询了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认为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换言之,甲公司上述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按兼营进行处理,因未分别核算,故需要从高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该文章的上述观点,本公众号专家认为,值得商榷。主要理由是:建筑企业,并非42号文件所说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而是……采用包工包料的建筑服务。
由于两项税率之差达4%(=13%-9%),以5000万的工程为例,涉及税款达200万元。因此,该税收政策的适用,对企业项目的赢亏,具重要影响。
为此,建议企业: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更应多方听取税务法律专家的意见,并用实际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研究专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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