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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股权转让未收款,要不要缴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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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3年8月10日,自然人李某甲,将其持有的上海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20%的股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原投资成本1000万元),转让给王某乙。

协议签订后,变更了股东名册,办理了章程变更的监管备案。但一直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2024年5月10日,税务检查后,要求补税400万元,并加收滞纳鑫。

 

【争议】

股权转让未收款,是否发生纳税的义务?

 

【观点】

股转协议生效后,已产生纳税义务。

文件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思考】

如何在股权转让协议起草中,预控重大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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