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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变更检查所属期,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05
2024年11月05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税务事项通知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一文。
文中提及:如果《税务事项通知书》仅是通知当事人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涉税办理资料,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则有关争议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对于前述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变更检查所属期,特别是扩大检查所属期,从表面上看,暂未涉及具体的纳税义务和纳税金额,对纳税人的权利似无影响。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扩大检查期限,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使执法权利的一种表现,对纳税人而言,就是要履行配合的义务。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扩大检查期限,就是增加了纳税人的义务。
对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提出的“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等要求,只要税企双方在检查期限上发生争议,从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就应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对纳税人的权利给予必要的行政救济。
唯此,才能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可能“擅自扩大检查范围”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否则,在此方面,纳税人的权利如何才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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