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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没有假报出口,是否构成骗税罪?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06
【案例】
嫌疑人王某自2021年与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从事外贸业务。
王某个人有出口业务,在通过个人渠道联系供应商自行购买手机屏幕后,向海外客户香港交货。但王某的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东某科技公司负责为王某等人的出口业务,办理清关手续,并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在收到退税款后,以退税金额的3%向王某支付业务提成。
2021年至2023年间,王某共收到业务提成共200万元。
【争议】
王某个人未假报出口,是否构成骗税罪?
【观点】
王某,构成骗税罪。
理由:
一、王某的供应商,并未开专票,应不可享受出口退税,这是出口业内人士的基本常识。
二、作为出口业内人士,王某对此应有相应了解。
三、王某在明知其出口业务无法享受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却签署享受出口退税3%的业务提成,明显有故意情节。
四、本案中,王某虽未假报出口,也未直接办理出口清关、退税等事宜,但为山东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货物“道具”等实质性帮助。
五、依据《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3月)》(法释〔2024〕4号)第十九条“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之规定,王某构成骗税罪。
【思考】
一、该案的辩点,有哪些?
二、王某在业务过程,有哪些汲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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