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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主播直播带货,别忘合规纳税》一文,列出了该行业的3类税收风险,值得警示,但也引发相关争议。现将原文摘录如下,并提出相关争议,供一并研究。
【原文摘录】
风险点1:转换收入性质
◎典型案例◎
网红李某是一名主播,因其影响力不断增强,于2023年开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在直播平台为某销售商家带货。2023年,李某共取得销售商家给予的500万元带货佣金和直播平台给予的100万元其他佣金收入。李某将上述600万元收入全部列为个人名下个体工商户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李某取得的收入应当归类为综合所得,通过个人名下的个体户申报经营所得的行为,属于转换收入性质的行为——李某并非销售商家或者直播平台的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的600万元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销售商家和直播平台应分别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李某应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由于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低于综合所得的最高税率,实践中,有的主播会将自己取得的原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违规转化为经营所得,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由于直播带货的市场参与者较多,包括销售商家、消费者、主播、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等,且主体间合作模式多样,容易混淆收入性质。
直播带货模式总体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播作为经纪公司、销售商家或者直播平台的员工,与经纪公司、销售商家或者直播平台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直播取得的相关收入由经纪公司、销售商家或者直播平台取得后,再以工资薪金及奖金的形式发放的,应认定为主播的工资薪金所得,由经纪公司、销售商家或者直播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类,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等形式以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名义与销售商家、直播平台签订协议进行直播带货的,那么其从销售商家或者直播平台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自行进行纳税申报。第三类,主播以个人名义直接在直播平台为商家带货的,其与销售商家、直播平台仅仅是简单的劳务合作关系,销售商家与直播平台应该分别就销售佣金和其他佣金收入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2:改变征收方式
◎典型案例◎
张某是一名主播,于2020年底在某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2021年至2023年,张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抖音、淘宝等直播平台合作,从事直播活动并合计取得佣金等收入1300万元。张某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所在的经济开发区,为扶持新型业态的发展、吸引税源,将销售货物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率设定为0.4%,张某2021年至2023年均按照0.4%的核定征收率,以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纳税人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等情形之一的,税务局有权进行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
实践中,一些高收入主播往往具备建账能力却不建账,出于逃避税款的目的选择在一些经济开发区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并直接以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直播平台合作,将取得的收入按照较低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明确指出,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某知名主播黄某(网名薇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设立多家无实质运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将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后通过空壳企业套出,并借助“税收洼地”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偷逃税约7亿元。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规定对黄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对于选择入驻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应当确保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资产、独立的财务核算机制及与业务相匹配的业务往来人员,同时需真实从事与直播等业务相关联的经营性行为。
风险点3:虚列成本费用
◎典型案例◎
自然人陈某是一名“吃播”博主,一般白天录“吃播”视频,晚上直播卖各类食品,全年无休。陈某注册了一家名为甲食品销售店的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开始,因直播获取的销售收入,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以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在核查甲食品销售店2022年至2023年经营所得申报情况时,发现其成本费用率超过95%,故要求陈某提供记账凭证。
通过比对,税务部门发现以下问题:一是甲食品销售店将每月支付给陈某1万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前列支;二是甲食品销售店取得的发票中含有陈某个人消费的一些高档服装、豪车,仅部分用于直播和商务活动使用,并在税前全额列支;三是陈某父母租住豪宅发生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在税前列支。
◎风险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44号修正)规定,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个体工商户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中,陈某1万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陈某个人消费的高档服装和豪车,仅部分用于直播和商务活动使用,属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按照40%的比例扣除;陈某父母租住豪宅发生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属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甲食品销售店将上述支出在税前全额列支,属于虚列成本费用的情况,须在纳税调增后补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争议】
一、对主播的收入性质,如何界定?如果主播虽然成立个人工作室等形式以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名义与销售商家、直播平台签订协议进行直播带货的,但是其与商家、直播平台等仍有实质性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征税?
二、如纳税人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等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该如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