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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是否属于研发项目,判断标准是什么?
这是企业享受研发项目加计扣除政策,必须面临的第一问题,也极易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
这一问题的处理,不仅直接关乎所得税加计扣除,还可能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税收优惠,以及先进制造业、工业母机、集成电路等行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产生影响,导致企业一系列的连带性损失。
当下,“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查处虚报研发费用骗取税收优惠的工作力度,坚持依法依规对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涉税违法行为开展检查”(引自:2024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案通报”《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
因此,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应认真抓好税收风控。一方面要准确判断哪些属于研发项目:另一方要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第一篇 研发项目判断,有哪些标准?
2024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给出了3个判断的标准,值得研究:
一、行业标准判断法
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二、专家判断法
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三、目标或结果判定法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上述3个标准中,除第1项标准具有客观性外,第2项、第3项标准明显具有主观倾向,且有结果导向。就一般企业自身而言,很难判断,极易产生争议和风险。对此,企业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23年7月31日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特别是其中的案例2、案例3(附后),进行判断。
第二篇 研发资料归集,有哪些要求?
在2023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的基础上,海南省的《鉴定办法》对研发资料的归集也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一、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三、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四、.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成果需同时提交附件资料;
五、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六、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鉴定所需资料。
显然,上述第四项资料,是核心和关键,是判断是否属于研发项目的最直接依据,尤其要给予重视。从严格防控税收风险的角度,此项内容,建议由行业的技术专家进行指导和把关。
第三篇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应注意哪些风险?
“以数治税、从严治税”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风控,还应特别注意:(1)成本费用的真实性;(2)费用项目结构的合理性;(3)研发费用总额对营业收入占比,等等。
上述3项数据性问题,往往是触发税收风险的“引爆点”。
第四篇 发生税企争议,该如何维权?
需要指出的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失败的研发项目,即使既未产生最终成果,也未产生中间成果,只要符合创新性条件,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市县科技部门的鉴定结果如有异议,还可依法申请复核。
因此,企业在提前做好税收风控的基础上,还应认真研究税收法规,做好税收争议处理的“后半遍文章”,特别是第三个标准的适用上等方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
(2023年7月31日发布,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s://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3046.html)
案例2:智能**多功能办公桌
……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判断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是将现有成熟产品“办公桌”“旋转式抽屉”“USB接口”“电源插座”“LED灯”等组件简单组合,这些组件在当下市场中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工业产品。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化产品的简单组合。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系统性体现不足
项目技术路线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简单介绍为“立项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技术方案与加工工艺确认——样品制作……”,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三)项目实施过程缺乏实验记录,无法证明研发结果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仅简单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各项参数均已达标,满足立项设计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4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3: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
……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该项目是企业微信平台的简单应用开发,目标是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在线客户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
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微信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同时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上述技术是较为成熟软件技术框架和PAAS服务,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经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该项目作为企业微信应用开发,属于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常规软件相关活动,活动的结果事先具有确定性。同时研发结果的性能指标主要由其依赖的ACS节点数量、Redis框架和Kafka框架决定,而项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最终性能影响不大,并未体现研发结果不具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是“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2项“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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