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一):减免税办理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法规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财法字[1997]52号第十六条)
附注(二):改变用途的补缴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法规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第七条)
附注(三):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到期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恢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