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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征税范围(地域的范围;房产的范围(房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等)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在《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苏政发[1986]172第二条)

凡在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一切房产,除特定的免税房产外,均应按《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苏政发[1986]172第三条)

(一)地域的解释

1.城市

关于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第一款)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条第一款)

2.县城

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财税地字[1986]8第一条第二款)

3.建制镇

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财税地字[1986]8第一条第三款)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财税地字[1986]8第二条第二款)

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1999]44第二条)

4.工矿区

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税地字[1986]8第一条第四款)

附注: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法规,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8第九条)

(二)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第一款)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税地字[1987]3第一条第二款)

1.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1)征税的界定标准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第一款)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第二款)

(2)计税方式

①自用的地下建筑

按以下方式计税:

A.工业用途房产

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第二款)

C.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第三款)

②出租的地下建筑

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第三条)

(3)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5〕181号第四条)

2.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

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税总函[2013]602

3.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税〔2008〕123

 

附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税发[2003]89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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