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在《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苏政发[1986]172号第二条)
凡在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一切房产,除特定的免税房产外,均应按《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苏政发[1986]172号第三条)
(一)地域的解释
1.城市
关于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第一款)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条第一款)
2.县城
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第二款)
3.建制镇
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第三款)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条第二款)
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
4.工矿区
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第四款)
附注: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法规,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九条)
(二)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第一款)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第二款)
1.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1)征税的界定标准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第一款)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第二款)
(2)计税方式
①自用的地下建筑
按以下方式计税:
A.工业用途房产
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第二款)
C.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第三款)
②出租的地下建筑
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第三条)
(3)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5〕181号第四条)
2.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
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附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