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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中的“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是指自2025年10月还是9月起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问题 5】我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完成2025年8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符合2025年国家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应如何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 6】我公司属于7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请问是否可以选择按照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
【问题 7】我公司属于7号公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请问可以适用哪些留抵退税政策?
【问题 8】我公司完成2025年9月纳税申报后,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若9月份未申请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在2025年10月及以后,还能按照9月份的资格申请退税吗?
【问题 9】我公司在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满足“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在退税审核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评估调整、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不再满足“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请问是否还可以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 10】我公司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已在2022年4月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00万元。若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留抵退税政策,请问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应为0元还是100万元?
【问题 11】我公司若想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问题 12】2025年国家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中,关于“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规定,是按照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还是认定时间进行计算?
【问题 13】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中,关于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的规定,是按照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还是认定时间进行计算?
【问题 14】我公司是一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在2019年3月申报了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并在2019 年4月5日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后来因公司产品结构发生调整,未再发生即征即退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2019年 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这项留抵退税条件?
【问题 15】根据2025年国家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满足“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条件。请问其中“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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