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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6】我公司既从事制造业业务,也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其他行业业务。请问在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时,是否要求“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中某一个行业业务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
【问题 17】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中,如何理解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界定标准中“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这一规定?
【问题 18】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条件,请问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问题 19】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我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时,以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有关经营情况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有关经营情况确定。请问7号公告“ 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中“满3个月”的期间是否需要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之内?
【问题 20】我公司满足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条件,2025年9 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2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1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请问我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问题 21】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3000万元,其余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问题 22】2025年9月我公司有一笔待税务机关审核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同时也有增值税欠税等欠缴税费,请问应如何确定经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问题 23】20号公告中规定的增值税欠税,是否包括滞纳金?
【问题 24】7号公告出台后,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问题 25】我公司已于2025年8月将2019年4月以来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请问9月1日留抵退税新政实施后,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 26】我公司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曾于2024年 10月办理留抵退税并获得退税50万元,后又于2025年1月将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7号公告发布后,我公司计划于9月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是否可以就2025年2 月至8月的增值税应税交易,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问题 27】我公司于2025年8月将2019年4月以来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全部缴回。在2025年9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发现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未能适用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是否还能继续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 28】我公司于2025年9月将2019年4月以来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且不属于“ 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情形。请问我公司自何时起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 29】我公司于2025年9月将2019年4月以来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且不属于“ 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情形。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在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问题 30】我公司按照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申请留抵退税,税务机关于2025年9月核准留抵退税。请问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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