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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典型案例:卢某锋、林某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并非出于单位集体决策,犯罪收益并非归单位所有的,应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胡某粮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案——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可以在收集完善与数额认定相关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会计、审计等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认指控的犯罪金额。本案中骗税团伙作案时间跨度达8年之久,涉及上游开票企业遍及全国各地,办案机关立足完善证据体系,多次与委托的注册会计师面商,通过设定对敲交易匹配条件,执行商定程序,精准传递办案需求,形成与在案证据相呼应的第三方报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一、立案追诉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五条)
【笔记:原规定,五万元……】
二、定罪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一项)
【典型案例:镇江某科技公司、洪某某、周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深圳某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关联犯罪】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二项)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三项)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四项)
【典型案例:石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必严惩】
(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五项)
【典型案例:广东H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确定出口货物真实货主是出口骗税案件查处中查证事实、锁定证据的重要环节。专案组先后到广州市某航空公司及多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核查运单信息,调查核实运单264份。通过其中部分运单找到真实货主,货主证实运单所示出口货物与H公司无关,且从未与H公司有过业务往来;还有部分运单虽然未能确定真实货主,但运单信息与出口货物装箱单不符。综合上述事实,认定H公司并非运单所示的真实货主。】
【典型案例:河南HT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比对集装箱号破获伪造单证骗税案——同一个集装箱号在一个时间和地点是唯一的,也就是说集装箱号就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一样,具有唯一性。根据这一线索,检查组以集装箱号为基础进行相关信息筛选比对,最终锁定156份虚假海运提单,涉及出口金额9798.93万元。】
【典型案例:广东“猎鲨行动”骗取出口退税案——从报关环节切入,紧紧围绕出口企业与出口货物真实货主之间的关系,从虚假报关、虚假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合同、虚假结汇等多个维度分别取证,掌握骗税犯罪全流程作案手法,实现对供货企业、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报关公司、出口企业、地下钱庄等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全链条深度打击。】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六项)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七项)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八项)
【典型案例:宁波A进出口公司等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查处买单配票,最重要的一环,就是以疑点出口业务资料,查找真实货主!——专案组带着上述9家外贸公司的9单疑点出口业务资料赶赴义乌XY进出口有限公司取证。在事实面前,XY进出口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黄某承认这9单业务都是个人从义乌市市场采购商品出口,无须办理出口退税业务。9单业务真实的货源地是温州市永嘉县,并非9家外贸公司提供的上游生产企业。检查人员顺藤摸瓜赴义乌市几家关联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查找真实货主,货物运输代理中介“炒单”配货配票的违法事实终于清晰:犯罪团伙中赖某以1000元每单的价格从义乌市几家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购买不需要退税的货主信息,再将不需退税的出口货物通过这9家外贸公司虚假申报一般贸易出口;然后找相关的服装生产企业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此,专案组初步锁定团伙“买单配票”的关键证据。】
【典型案例:辽宁A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从海关取得的资料显示企业提供给海关的资料与提供给税务机关的资料不—致,从报关行查找到部分真实货主,通过银行账户查询发现企业存在资金回流,并且发现企业存在购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行为。查清部分违法事实后,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抓获归案。经审讯,嫌疑人最终交代了有关违法事实。】
【典型案例:广州C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由于货物已出口离境,难以查找。检查人员从上游生产企业着手,赴湖南对C公司上游衡阳Y公司、来阳s公司两户企业进行外调取证,获知这两家公司仅生产一种型号规格的“高性能导线”。这种“高性能导线”由“国标一号银"和PVC材料简单加工而成。检查人员根据公司会计账簿资料,核算出这种导线的白银成本平均占比高达97%以上。——检查人员迅速向C公司调取“高性能导线”样品,送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测。经检测,这种“高性能导线”的含银纯度高达99.3%。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检查人员确定该样品就是衡阳Y公司、耒阳s公司生产的产品。】
【典型案例:云南“5.06”出口手机骗取出口退税案——报关出口后,再走私回流入关。当事人明知回流不得申报退税,仍申报退税,虽法无明文规定,但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不构成走普通货物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典型案例:重庆K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专案组决定以运输车辆为突破口,商请广东省公安厅查询K公司载货清单中列明的运输车辆户籍资料。经过多番努力,专案组找到了清单中车辆的实际挂靠公司,取得了K公司伪造陆路运输单据的证据。在铁证面前,K公司涉案人员终于如实供述了全部违法犯罪事实。】
【典型案例:厦门J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如何界定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规定,是出口骗税案件检查中的难点。本案中,税务机关通过重点核查J公司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业务和出口单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等情况,有针对性、有侧重点地把握取证方向,确保及时快速收集关键证据,依法对假报出口行为进行定性,为案件查办提供了基础。】
三、量刑标准
(一)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释〔2024〕4号第八条第一款)
(二)其他严重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法释〔2024〕4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释〔2024〕4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
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
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法释〔2024〕4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释〔2024〕4号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
附注(一):对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四自”骗取的处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广州DL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行政骗税案件需要证明主观骗税故意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实DL公司、徐某与挂靠人林某、张某等人合谋,也无间接证据证实DL公司应当知道林某、张某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DL公司是基于相信林某、张某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而提供挂靠服务的合理怀疑。】
附注(二):数罪并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刘某甲等12人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涉骗取出口退税的走私行为能否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和骗取出口退税存在关联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律成立牵连犯并予以择一重罪处罚,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两个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牵连犯的本质特征。骗取出口退税与走私行为存在时空关联,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常态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不成立牵连犯,当以数罪并罚,实现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进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四、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释〔2024〕4号第九条第一款)
【专业意见参考: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可按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五、中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释〔2024〕4号第九条第二款)
【专业意见参考:此情形,仅限于与骗取出口退税未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六、骗税罪与逃税罪的边界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税收争议:该案例,是偷税,还是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