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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上海某蛋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出口。2023年2月,经稽查认定接受上游虚开发票(富余票)500万元,内销环节少缴15万元,另多退税款50万元。
【争议】
该行为,是偷税,还是骗税?
【观点一】
认定为偷税。
一、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推理
鉴于该蛋制品企业已向上游支付税款,属于已纳税款,对65万元税款应按偷税处罚。
【观点二】
对内销环节少缴的15万元税款,按偷税处罚;对多退税款50万元,按骗税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推理
对于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采用上述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内销环节少缴税款的数额,属于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应认定为偷税,实际取得的退税款,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特别是虚构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已缴纳税款或者已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应当认定为骗税,但有证据表明,其出口销售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规定情形的除外。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处罚较重的进行定性处罚。
【专业研究】
观点一,未见法律明文规定,有牵强之嫌;
观点二,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纳税人缴纳税款后,……”,该情形主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即:自本通知生效后,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还应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至于纳税人向上游采购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不能等同于前述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
本案中,上游所谓的“进项税金”,又涉嫌虚开,更不应简单的推定为“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否则,可能有违法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