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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
2.1 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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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溯时限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思考2016年4月28日,甲企业接受虚开专票20份,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并进行税前扣除,2017年4月28日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021年7月,被立案检查——问:该接受虚开的行为,是否超过五年的追溯时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是否应当处罚

典型案例:铁岭CX建材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只规定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行为状态并没有规定。对于行为状态有连续或者继续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


二、税务所罚款限额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

三、行政处罚的凭据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但罚款的幅度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法规的标准。省和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但可在法律、法规、规章法规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法规。

国税发[1998]20号第一条)

五、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具体详见:

附注: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附件第59项规定,自2023年5月26日,本文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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