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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征税范围与税目——(2)税目——(4)特许权使用费:剧本使用费、拍卖文稿所得、专利赔偿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剧本使用费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2]52

(二)拍卖文稿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第五条)

(三)专利赔偿收入

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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