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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6)股息红利偶然所得——(5)偶然所得——(3)企业促销赠品(不征税:折扣,商品服务赠品,积分反馈礼品;征税:推介活动对非本单位人员非消费卷类的赠品,消费额外抽奖;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

(一)不征税的情形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财税〔2011〕50第一条第一款)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财税〔2011〕50第一条第二款)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财税〔2011〕50第一条第三款)

(二)征税的情形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第二条第一款)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第二条第二款)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五条第九款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第一款)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第二款)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第二条第三款)

(三)应税所得的确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财税〔2011〕50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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