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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政策规定——(1)一般规定——(1)货物劳务——(4)消费税退(免)税与征税

 

第四节  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八条)

一、政策内容

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一款)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

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

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

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计税依据

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二款)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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