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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纳税人 不征税车船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一)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条第一款)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所有人与管理人等

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法规,“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财税地字[1986]8附件1第一条)

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税函〔2011〕712号第四问)

 

附注:不征税车辆

(一)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四条)

(二)关于境内外租赁船舶征收车船税的问题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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