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目与税额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一)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三条第二款)
附注: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
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二条)
(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1.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四条第二款)
2.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五条第一款)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五条第二款)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五条第三款)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五条第四款)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五条第五款)
附注(一):排气量等的确定
1.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六条第一款)
2.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六条第二款)
附注(二):税目表的有关概念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1.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4.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5.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6.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7.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七款)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
8.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八款)
9.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九款)
10.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十款)
三、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三条第一款)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三条第二款)
四、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