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不时出现的对赌业务涉税争议。
11起案件的生效判决均认定税务机关胜诉,其中体现鲜明的司法意见。从这些案件来看,争议的核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存在对赌安排的个人股权转让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其转让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二是,在业绩对赌失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股权转让收入价款减少时,是否引发退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转让收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被转让股权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定。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价格确定。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后的转让股权或取得股权对价的价值变化,不影响股权转让收入确认。
股权价格随着市场波动而波动,可能持续发生涨跌,如果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价格变化持续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产生影响,将导致税务机关频繁实施征税、退税,从而阻碍税款确定,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稳定并丧失行政效率。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在立法上作出价值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均规定,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价格计税,除非该价格因法院确认无效、撤销等发生变化,否则,股权转让完成后发生的因业绩对赌失败、执行破产重整方案、抵销债权协议等原因造成股权转让收入下降的,均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及纳税义务发生没有影响。
——来源:2024年04月16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