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海某财产保险公司取得2022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68万元。
2023年4月30日,该企业受到相关部门的风险提示函:贵公司受到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是否足额申报纳税?由此,引发的相关的税务争议。
【争议焦点】
代扣代缴税款,是否应税服务;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观点一】
应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法律推理:
该保险公司提供了代扣代缴的服务,取得的手续费,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
不应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第三条第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法律推理:
从48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可以看出:代扣代缴,是该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提供服务。
从4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可以看出:代扣代缴手续费不同于经营服务中的公平、有偿的对价,而是一种适当补偿,且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因此,不能将代扣代缴税款认定为一项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税务研究】
一、从法律关系上看,该保险公司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其与税务机关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经营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根本上说,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行为,保险公司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因此,不能错将“义务”,当成“服务”。
二、从增值税应税服务行为(分为: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共7种)的具体划分来看,
在现代服务(再分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共9类)中,“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从上述法条的列举来看,亦不包括代扣代缴税款。
综上,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法理和法条的规定。
【深度思考】
一、在是否征税上,为什么对同一行为会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二、在收到税务风险提示函时,企业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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