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出台后,原认缴制的企业掀起了一股“减资潮”。
现有一案例,因有涉税争议,值得研究和思考。
【案例】
2018年12月28日,王某与李某合作成立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认缴出资800万元,实缴100万元,各占50%,认缴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新《公司法》修订出台后,该公司董事顾某依法向王某、李某发出书面《催缴书》。
王某在宽限期内补缴了出资300万元;李某因资金紧张,无法补缴。
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之规定,该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300万元,并注销李某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此后,该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王某实缴400万元,李某实缴100万元,分别占80%、20%。
截止目前,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240万元。
税务机关在共享市场监管部门股权变更信息后,向该公司推送风险提示函“贵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有涉税风险,请自查”
【争议】
股东失权而减资,是否要缴纳个税?
【研究结论】
除以下两种情形外,该减资,不需缴纳个税:
一、因减资,王某(或该公司)给李某相应补偿。
二、该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规定,按认缴资本分配股利。
此外,如该公司在出现亏损的情况下,股东失权减资,是否需缴纳个税,还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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