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海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甲游戏平台运营商代售游戏预付卡。
2023年1月至12月,共收到代收的预收款800万元,对外开具商品编码为“6010000000000000000”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同时,收到甲游戏平台代理费收入50万元。
2023年12月27日,该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该公司对此有争议。
【争议焦点】
预收款超过500万元,是否要办理一般纳税登记。
【税务观点】
应办理登记。
文件依据:
1.《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法律推理:
该公司预收并开票额已达800万元,超过小规模500万元的标准,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观点】
不应办理登记。
文件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本文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法律推理:
1.代收预付卡的预收账款,未发生纳税义务,暂不应缴纳增值税;
2.发票开具的“不征税”项目,既不属于免税销售额,也不属于自行申报应税销售额,更不属于稽查查补应税销售额。因此,其不应计入“应税销售额”。
【税务研究】
笔者赞同纳税人的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会计角度看,收到预收款时,计入“预收账款”会计科目;只有当提供服务时,才确认收入。
二、从税收角度看,分为应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预收款,属于不征税项目,不应纳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统计范畴。
综上,该公司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深度思考】
一、该公司代收的预收款,可否开具“不征税”项目的发票?
二、该公司是否适用《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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