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税收争议:网络主播的收入性质,如何认定?】
【税收争议:网络主播,究竟如何缴税?】
【研讨: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
【案例: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管理”事项的确定看,企业对艺人的管理内容和程度通常由双方自主协商约定,艺人还可以就自身形象设计、发展规划和收益分红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进行个性化协商的空间一般比较有限,劳动纪律、报酬标准、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通常由企业统一制定并普遍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劳动者。此外,从劳动成果分配方式看,企业作为经纪人,一般以约定的分成方式获取艺人创造的经济收益;而在劳动关系中,企业直接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及福利,不以约定分成作为主要分配方式。综上,企业作为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而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特征,可据此对两种法律关系予以区分。】
【指导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李岑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李岑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甲公司与陈某之间成立的是一般商事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首先,从案涉《主播签约协议》的内容看,甲公司为陈某提供演绎平台,负责设备维护、为陈某提供工作环境,负责对陈某进行包装、推广宣传,从而赚取中间佣金收益。陈某接受甲公司的上述服务,使其直播技能、宣传推广、粉丝用户量及直播收益得到提高,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互赢的商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次,从陈某的收入来源看,其收入并非直接来自于甲公司,而是来源于直播平台粉丝的打赏,双方再根据线下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结算。粉丝打赏的对象是陈某本人而非甲公司,甲公司的收入来源于其依据协议履行代发职责并收取约定的分成。这与劳动关系中相对方支付各类费用的对象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个人有着本质区别;最后,从具体直播情况看,陈某的直播时间、场地及直播内容均由陈某自主安排,即便甲公司对陈某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陈某具体的直播内容、时间和时长均不完全受甲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双方并未建立人身上的隶属关系。
——对陈某从甲公司取得的收入,其个税征税项目,究竟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生产经营所得”,还是……?】
【稽查案例:主播“雪梨”偷税逾3000万人民币将被重罚——林珊珊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附注(一):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注(二):董事费征税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第一款)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第二款)
3.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下同)在中国境内该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担任职务,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其申报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现就对其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凡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按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法规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
附注(三):工资薪金的不征税收入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副食品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3.托儿补助费;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专家答疑:员工自驾出差,加油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1)差旅费津贴
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在我国境内出差的每日生活津贴可从宽掌握,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②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5.员工体检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的征免税问题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80]189号第四条)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稽查案例:安徽J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为获取1.2亿元贷款,J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支付2000万元融资佣金。检查组查明;J公司实际最终支付1955万元,但王某对该笔资金的真实流向并不知情。”——在检查组完整证据链和心理攻势下;陈某承认虚构咨询业务,借用其亲属黄某银行卡,以对外支付咨询费名义将1955万元资金装入自己腰包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事实。】
(一)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划分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二)个人兼职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第一条)
(三)董事费收入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
[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本文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第二款)
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财税〔2006〕107号第二条第款)
(五)勤工俭学收入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
(六)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
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402号第二条)
附注(一):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问:在服务合同中,哪些情况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答: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一)剧本使用费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拍卖文稿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第五条)
(三)专利赔偿收入
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五、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思考:(1)个人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在性质和计税上有何不同?(2)税务部门何以认定为虚构业务?——稽查案例:主播“雪梨”偷税逾3000万人民币将被重罚】
(一)征税范围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目)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目)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目)
附注1: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
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第三条)
附注2: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对个人或个人打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附注3: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注4: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第一项)
(二)经营所得的不征税范围
1.种植、养殖、饲养、捕捞所得
(1)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第一条)
(2)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答]:纳税人(农户)以租赁的方式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农业生产企业用于农业种植生产活动。纳税人取得的土地流转费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农民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不适用财税〔2004〕30号政策。农民转租承包土地,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2.青苗补偿费收入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典型案例:福建赫某、陈某放货利息收入少缴税款案——福建林某、陈某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合同违约金的名义,向福建省XL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L公司)放贷获利——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既需要依法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一)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
(二)退房补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三)基层供销社(信用社)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税字[1994]20号第四条)
七、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附注:酒店产权式经营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