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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网络主播的收入性质,如何认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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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务部门间的信息交互,查处一起网络主播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人员通过虚假申报,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针对该违法行为,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6.8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数据显效 抽丝剥茧揭开疑云

2023年11月,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其他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疑点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台州市一网络主播金茜茜在湖南、四川、安徽等地按照经营所得,以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具有逃避纳税嫌疑。

经过细致审查金茜茜的银行交易记录,检查人员发现了多笔“奇怪”的银行流水。金茜茜的工作与生活地均在台州,但在2021至2022年疫情肆虐期间,她的银行账户频繁收到了来自河南、湖南、天津等5个不同地区企业的大额转账,总额接近300万元。不仅如此,检查组还发现在此期间,金茜茜在多地按经营所得申报过个人所得税。在疫情背景下,这些异地、大额、频繁的汇款行为和多地经营所得申报,显得尤为异常。

为揭开这些收入的面纱,检查人员前往河南、湖南、天津等地,实地走访这5家公司,了解了这些公司的运营模式,并获取相关银行流水、发票记录等信息。在核查这5家公司的银行流水时,检查人员发现上述公司转给金茜茜的资金,均来自同一家公司——Z公司。而根据金茜茜自己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显示,Z公司正是该协议的签订方之一。

经查后发现,金茜茜的部分直播收入由直播平台转入Z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转至上述5家公司,这些公司按照经营所得代缴个人所得税,再转至金茜茜个人账户。但这些收入的性质真的属于经营所得吗?检查人员不禁心生疑惑。


分析取证 精准确认收入性质

区分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关键,在于确认金茜茜直播收入的性质。

检查组对金茜茜的直播情况进行取证。金茜茜日常直播没有经营机构和制作团队,直播设备自行置办,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内容,以独立个人的名义从事表演、聊天、游戏等直播,获得观众打赏。

检查组深入研究了金茜茜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发现,金茜茜仅与直播平台、Z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金茜茜从未与5家打款企业签订过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金茜茜只要根据协议完成直播时长要求,即可获得打赏分成收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

综合以上事实,检查组认定,金茜茜的直播收入属于个人从事演出、表演等劳务取得的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据此,检查组确认了金茜茜存在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其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提现记录查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法理并举 自觉接受处罚

起初,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金茜茜时,其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拒不见面,拖延时间长达3个月。立案后,稽查局启动多部门协作机制,联系上了金茜茜本人,检查组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政策,并出示了掌握的部分证据,表示逃避检查并不会改变认定结果。随后,检查人员又向其讲解了前期税务部门查办的网络主播典型案例,金茜茜态度逐步转变、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金茜茜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来源:2024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启示】

网络主播的收入性质(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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