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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仓储企业,按租赁缴纳房产税?冷库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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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上海某企业自建房产1.3万平,房产及土地账面原值为1200万元。

2010年,企业投入800万元设备,自建冷库。除少部分自用外,大部分对外提供仓储服务。年收入200万元。

15年来,企业按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争议】

该企业应按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10.08万元/年(=1299*70%*1.2%),还是按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24万元/年(=200*12%)?

 

【观点】

应按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

 

【评析】

该观点,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一、缺乏民法基础

仓储与租赁,在民法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两者,不应混淆。

二、缺乏税法依据

目前,房产税法规中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思考】

冷库,是否属于房屋的附属设备或配套措施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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