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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二)”实施后,聘用退休人员如何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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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20259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自202591日,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的用工争议,不必然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聘用退休人员,该如何计税?究竟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

在这一方面,如果构成“聘用”关系,应按国税函[2005]382号之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反之,若不构成聘用关系,未实施聘用管理,则当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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