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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二)”实施后,聘用退休人员如何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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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20259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自202591日,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的用工争议,不再按劳务关系处理,而按劳动关系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聘用退休人员,该如何计税?究竟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

在这一方面,除参考《司法解释(二)》的用工争议处理外,还应结合“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

如未对该退休人员实施实质性的劳动管理等,仅是提供一般性的劳务活动,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相反,用人单位如对该退休人员实施了实质性的劳动管理,比如打卡、考勤、奖惩等,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当然,这还要结合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特别是结合未来“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趋势),进行跟踪性研究。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下,鉴于“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在计税上更具优势(可扣除20%的费用),因此,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特别是对提供长期性劳务的退休人员,应保留充分的依据和证明,谨防涉税风险。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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