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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2020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评析之二十八
——运用信息化技术准确定位虚开团伙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 虚开团伙 暴力虚开
基本案情
一、检查过程
(一)虛开疑点重重
2018年5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利用首创的打击虚开“三项技术”(即信息化战法),甄别筛选、区分定位,锁定了山东省济南市22户疑点企业。通过进一步分析,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现,此22户企业均表现出月末集中开票、半夜凌晨开票、发票进销项不匹配等明显的虚开特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经侦部门组成税警联合专案组,将该虚开团伙作为"三项技术”首次实战的打击目标。
(二)揭开幕后面纱
检查人员调取的发票数据显示,该团伙使用江苏电信网络开票。2018年1月17日,专案组前往南京市,通过江苏电信物联网公司从后台数据库提取出3万多条上网记录。经过反复交更比对,专案组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相关信息显示该犯罪嫌疑人一直在济南市活动。为了避免贻误战机,专案组星夜驱车奔赴济南市,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监控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根据犯罪嫌疑人手机上网时显示的基站位置,专案组将其窝点位置范围缩小至方圆6公里内。
与此同时,专案组调取了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通过账户取现的视频资料,获取了犯罪嫌疑人影像;再根据犯罪嫌疑人取现时间,调取相应的监控桑像,锁定其驾驶的嫌疑车辆;随后,通过车辆移动轨迹,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但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很强,无论白天黑夜外出时均用车辆遮阳板遮挡面部。为了精准锁定窝点:专案组进一步跟踪摸排,最终找到了窝点所在的小区。
(三)一举提毁窝点
功夫不负苦心人。经过几天的蹲守和监控,专案组在某停车场现场抓获正在进行发票交易的俞某,从其口中得知窝点的准确位置。专案组一声令下,各个抓捕小组同步收网,6名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通过审讯得知,孙某通过中介机构注册青岛D公司等22户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后向下游三门峡M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8月9日,青岛市税警联合破获本起虚开团伙案,一举捣毁该团伙值于济南市及三门峡市的5个窝点,将上游暴力虚开方与下游购票方一网打尽,共抓捕犯罪嫌疑人7名,网上追逃3名。现场缴获企业营业执照269份、企业2章218枚、空白印章100余枚,网银U盾数百件、手机160多部、激光刻章机台、私刻的政府公章2枚等作案工具。
二、案件事实
经查明,本案的主要事实如下:
1.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青岛D公司等22户企业。实际控制人孙某联系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注册后中介机构将营业执照、银行卡、网银、公章等邮寄给孙某。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游企业为自己控制的2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6份,金额合计6444万元,税额合计1031万元。
3.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孙某在收取开票费后,向下游三门峡M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4份,金额合计9210万元,税额合计1473万元。
三、处理结果
经审理,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青岛D公司等22户企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以及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构成虚开,虚开发票合计1570份,虚开金额合计1.57亿元,税额合2504.68万元。
2.青岛D公司等2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依次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环节。法院最终判决:主谋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余6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案件疑难
一、关于涉案企业交易真实性认定问题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涉案企业众多、虚开链条复杂,企业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查证。专案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明青岛D公司等22户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查询涉案企业、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明细,查明开票企业与购票企业之间存在资金回流。综合以上证据,认定涉案企业之间无真实的购销业务。
二、关于虚开团伙认定问题
本案中,认定虚开团伙对案件整体突破和定性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取证,专案组查清了以下事实:22户涉案企业均由孙某通过中介机构设立并实际控制,营业执照、银行卡、网银、公章等均由孙某掌握;此22户涉案企业均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登记,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个人对自己名下的公司一无所知;22户企业之间,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员交叉担任;企业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综合以上事实,认定22户涉案企业为由孙某控制的虚开团伙。
案例评析
本案中,虚开团伙恶意利用从企业注册到发票开具全程网上操作的便利条件,实施大量注册企业、跨区迅速开票、短期内走逃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采用信息化战法,精准锁定疑点企业,快速固定有关证据,破获此案。以本案为鉴,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现代信息技术是查办案件的有力手段
本案中,不法分子注册多个新办企业,一次性或分批次实施暴力虚开发票。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结合大数据分析,从开票设备地址、开票网络地址定位人手,及时准确甄别、定位虚开发票团伙和窝点,控制住违法犯罪嫌疑人后深人调查取证。在本案查办过程中,信息化战法对于精准识别和定位暴力虚开团伙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在案件查办中,可参考本案做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办案能力与水平。
二、多方面取证判定交易真实性
本案中,围绕发票对应业务的真实性,检查人员重点从货物出入库、运输、货款支付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企业购销货物名称背离、交易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等违法事实,取得无货交易相应的书证、物证等证据,综合各方面证据对涉案企业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判定,为案件定性处理奠定了基础。面对涉案企业众多、虚开链条复杂、交易真实性难以查证的案件,可借鉴本案做法,以交易的真实性为核心,综合取证,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