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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1月,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国龙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国龙公司向西电公司购买两台电力变压器,单价749.5万元,共计1499万元,交货时间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西电公司向国龙公司发函称:“恰逢国家重点工程1000KV、750KV可控电抗器也在近期交货,造成了交货期的冲突,由于以上与国家重点项目的冲突,加之我司生产能力的局限,造成贵司项目产品交货时间推迟”。最终国龙公司确认实际交货时间为2011年10月16日,实际迟延履行123天。2019年1月,西电公司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5.6万元。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支持了西电公司的诉请。国电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34.91万元。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西电公司主张其延迟交货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莲湖区法院判令西电公司支付国龙公司违约金134.91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驳回了西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要求,不允许因为市场主体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本案西电公司隶属大型国有中央企业,国龙公司为河南省中小微民营企业。购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早在2011年,西电公司迟至2019年才诉请主张支付剩余货款。该案获得支持后,国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当年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对此,西电公司虽承认逾期交货的事实,但抗辩主张其是因为需要提前履行其他合同才导致本案合同延迟交货。西电公司认为,需要提前履行的其他合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暨公共利益,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西电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西电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根据其生产能力,按照订单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其对于合同的正常履约应在合同签订时即有预见,出现不同订单之间的时间冲突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市场经济手段(如追加投入扩大产能、进行延期谈判合理变更合同、支付违约金等方式)予以规避,而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等同于不可抗力进而试图逃避违约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西电公司迟延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判决既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引导企业尊重市场规则和合同约定,彰显了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件案号】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414号;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9472号;再审审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陕民申1670号。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