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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垫资照顾“空巢”老人有权请求子女补偿——某村民委员会诉王某平等六人追索赡养费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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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扶弱济困、乡风文明

 

  一、基本案情

杜某先系王某平等六子女的生母,独自居住在某村。2020年2月19日,杜某先在家中不慎摔倒导致下肢骨折,因无人送其就医,某村民委员会将杜某先送至某县人民医院救治,出院后某村民委员会又将杜某先送至某老年公寓。截止到2021年3月20日,某村民委员会为杜某先垫付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等各类费用共计41700元。某村民委员会认为其垫付的费用应由杜某先子女承担,但其子女均拒绝支付。某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平等六子女支付其垫付的41700元费用。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对杜某先无法定的扶养义务。某村民委员会在杜某先的赡养义务人未能履行其法定赡养义务时,及时将杜某先送至医院就医,在杜某先出院后又将其送至某老年公寓照顾,并支付了住院期间和居住在老年公寓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了本应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有权向杜某先子女追索垫付费用。故判决支持某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人终有一老!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大量农村青年涌入城市,年轻人到外地成家立业成为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留下年迈的老人独自在农村居住。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空心村”中“空巢”老人的赡养问题值得社会关注。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充分肯定了某村民委员会助人为乐、帮扶村民的善举,支持某村民委员会向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追索垫付费用,既弘扬了中华民族“孝顺”文化和守望相助的善良风俗,也充分体现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助推平安法治乡村建设,教育年轻人尊老、爱老、亲老,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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