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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如实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侵权行为——某卤菜厂诉某省广播电视总台名誉权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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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求实敬业、诚信经营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朱某云经营的熟菜作坊因卫生问题被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曝光,后被相关部门取缔。两年后朱某云易地重开,以其女儿名义成立某卤菜厂。某省广播电视总台的记者暗访发现,某卤菜厂生产环境堪忧,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某卤菜厂涉嫌经营腐败变质食品,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报道了这一事实,报道中指出:记者在某卤菜厂实地拍摄,地上血水污水混流,绿头苍蝇随处可见,包装袋上爬有白色蛆虫,工人没有任何防护直接在脏地板上操作。同时,案涉报道中插播了记者2018年在朱某云经营的熟菜作坊拍摄的视频,视频右上角标注了时间“2018年6月”。某卤菜厂以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混淆事实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撤回报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报道食品卫生问题、揭露食品安全隐患是职责所系,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无侵犯他人名誉权之故意。案涉报道反映出某卤菜厂卫生环境恶劣,且工人操作极不规范,对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调查核实,并对某卤菜厂作出行政处罚。报道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记者实地拍摄的视频可相互印证,故某省广播电视总台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之情形。案涉新闻系实地拍摄后经剪辑形成,内容来源准确可靠。某省广播电视总台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报道中的评论性用语较为公正客观,不存在恶意贬损和侮辱诽谤的情形。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插播朱某云2018年违规经营的视频,一方面是出于讲述新闻事实前因后果的需要,另一方面意在回顾朱某云的违法行为,倡导监管机制常态化。案涉报道中对于插播的2018年视频进行了时间标注,并未混淆事实、误导观众。综上,某省广播电视总台实施的新闻报道并未侵犯某卤菜厂的名誉权,判令驳回某卤菜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依法报道新闻事件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加强对问题食品的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系媒体实施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法律层面,涉及到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在社会层面,涉及到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在道德层面,涉及到企业商家诚实守信的经营准则问题。食品卫生问题关乎国计民生,“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本案通过对朱某云一再违规生产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明确了新闻舆论监督权与经营者名誉权的边界,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揭露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本案对于引导商户诚信经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具有积极作用,不仅弘扬了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和决心。

 

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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