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相关案例
丽水市绿色环保协会诉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胡某泉等非法倾倒废渣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3-06
【字体:    打印本页

【基本案情】

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于2008年成立,并以胡某泉个人名义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该厂实际由胡某泉等十三人合伙经营。该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废矿物油为主要原料,通过“土法炼油”方式非法提炼非标柴油,随意排放废气,并将焚烧后的煤渣与废渣混合物倾倒在厂区周边,致使周边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经鉴定,倾倒废渣的行为对1732.5立方米土壤造成污染,其中622.5立方米土壤需要开展工程修复,费用为37.14万元。另,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及胡某泉等人于2019年7月缴纳138万元至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专户,用于涉案污染物的处置。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认可已缴纳的138万元用于涉案污染物的处置,并将剩余32.87万元用于偿还本案所涉土壤修复工程费用和土壤生态补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各被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倾倒废渣引发的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因固体废物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修复的急迫性,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多次组织现场勘验、座谈,在充分实现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及取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以调解的方式化解了纠纷,实现政府、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以及侵权人的共同参与、共同协作、共同治理,使得修复工程费用和生态补偿费用以最快的形式、最短的时间到位,为陆续开展的污染修复工作提供了保障,在定纷止争的同时,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之九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