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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杰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农作物减产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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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被告人马志杰,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北京某农业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尹明华,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河北省承德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德堂,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山东省平度市某种子经营部负责人。

2018年底,被告人马志杰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农业技术研究所没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授权和委托,谎称自己为“德尔红88”胡萝卜种子的中国区总代理,与被告人尹明华、刘德堂分别在河北省围场县、山东省平度市召开推广会,向社会公开推广、销售该品种胡萝卜种子,并分别授权尹、刘二人为该种子在当地的销售代理。随后,马志杰定制了黄色高罐“德尔红88”的包装罐,并购买其他品种的胡萝卜种子进行灌装。马志杰将上述情况告知尹明华、刘德堂,分别以每罐400元、360元的价格销售给尹明华、刘德堂,销售金额48.32万元。尹明华、刘德堂又分别以每罐1100元、900元的价格加价销售给当地农户,销售金额分别为30余万元和15万元。农户种植后,先后出现大面积红苗、死苗的现象。经测产评估和鉴定,正规“德尔红88”胡萝卜种子的亩产量为5625公斤,马志杰等人销售的胡萝卜种子测产亩产量仅为3164-3535公斤,尹明华、刘德堂所售种子分别造成122余万元和42余万元的损失。经鉴定,涉案胡萝卜种子SSR引物扩增出的指纹图谱与对照样品正规“德尔红88”胡萝卜种子扩增出的SSR指纹图谱在47个位点上有36个位点带型不一致。案发后,尹明华、刘德堂分别赔偿损失109.4万元、33万元,退还部分种子款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志杰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尹明华、刘德堂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马志杰、尹明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刘德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尹明华、刘德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法院经综合考量,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马志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尹明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刘德堂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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