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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8年8月,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采购药品“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汪某作为公司负责销售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上述药品没有合法手续,系从非法渠道采购且采购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以该单位的名义于2018年9月7日、1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分两次向被害人吴某某销售上述“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共8盒,销售金额共计9600元。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按进口药品注册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作为该公司销售假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汪某作为该公司销售假药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因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卢某、赵某有自首情节,且各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对卢某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有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品企业销售假药的典型案件。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实践中,部分药品经营者向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购进药品,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上游生产、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被告人卢某等为降低成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低价通过非法渠道采购没有合法手续的药品,经检验为假药,具有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故意。本案涉案药品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属于注射剂药品,销售此类假药,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应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之三